Nov 6

版权门之2: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的版权纠纷 晴

caii , 11:47 , 个人乱言 , 评论(0) , 引用(0) , 阅读(2667) , Via 本站原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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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产博客和菜头刚评论了桑林志的版权纠纷事件不久,自己就再次亲历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的版权纠纷了。

事情的简要经过是这样子的:
引用
今天收到一封编辑来信,要求使用我Blog上的一篇影评。于是给了授权,让对方去用。本来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但是转瞬之间又来一封信。谈了两点要求:
1、由于不是首发,所以只能按照转载算,不给稿费。
2、杂志有要求,作者要提供真名。


在此,我只好再次无言了。版权,最初就是代表出版者(平面媒体为代表)的利益而出现的。想不到的是,演变到现在,最不遵守版权规矩的,也许就包括平面媒体。

我上次就说过,为了照顾大众的利益,中国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也称版权)进行了限制,即“法定许可”和“合理利用”。“法定许可”的部分规定见《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
引用
作品刊登之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第30条进一步规定:
引用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因此,除非和菜头先生明确声明,否则编辑时可以直接转载和菜头的文章的。但是,不能“由于不是首发,所以只能按照转载算,不给稿费”,也不能规定“作者要提供真名”。《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名称的权利,作者是公民的,还可以注明自己的笔名。署名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当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部分,现实与法律目前是分离的,这也没办法...
最后编辑: caii 编辑于November 9, 2007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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