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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版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6.2.2.2节]。
要求优先权时,应当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
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没有补正机会);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而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有补正机会)。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2.2节]: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即中国)其中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没有补正机会),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没有补正机会)。
为什么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一者会引起不同的后果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