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
3
引用
6.7.1.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多次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各次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6.7.1.2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即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每项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
例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再从乙变更为丙,同时变更发明人姓名,申请人应当缴纳一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同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申请人应当缴纳两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共250元。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多次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各次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6.7.1.2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即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每项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
例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再从乙变更为丙,同时变更发明人姓名,申请人应当缴纳一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同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申请人应当缴纳两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共250元。
上面是最新版(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估计N多人晕倒在这两段话中出不来:
既然(1)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多次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各次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那么,(2)所举的两个例子,为什么分别是200元和250元呢?
今天上午研究了一下,原来:
1、著录项目变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第二类是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第一类的变更手续费是200元/次,第二类的变更手续费是50元/次。——注意,是“次”,不是项目数。
2、所举的第一个例子中,实际上仅提交了一份(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虽然说文字中说得很含糊;但是写书人就是这个意思),因此,只需要200块钱。
3、所举的第二个例子中,实际上也是仅提交了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总之,写书人就是这个意思),因为涉及两种著录项目的变更,因此需要200+50块钱。
曾经有一个网友说:
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效力弱于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效力呢,弱于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审查指南》。——总之,就是行政部门的规章,效力大于名门正派的法律。
最后编辑: caii 编辑于June 3, 2007 12:50
入职一年半终于得到了一台像样点的工作电脑
更换了bo-blog模板



我还是不太明白。6.7.1.1 中不是要求分别提交各次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申请人从甲变为乙,再从乙变为丙)吗,难道这项要求可以不与考虑吗?
按照6.7.1.1的规定,申请人从甲变为乙,再从乙变为丙,是需要提交2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的;
上面的第2点,只是我当时的拆测。重新领悟了一下之后,我觉得还可能是这种解释:
第一个例子中,由于该两份申报书是在同“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同时提交的,操作员操作时相当于进行了一次操作而已,所以按照“一次”来收费了。
——或者,6.7.1.2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