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23

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和Google Adense如此严厉的原因 不指定

choicky , 00:48 , 个人乱言 , 评论(6) , 引用(0) , 阅读(1537) , Via 本站原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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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以下内容,仅仅是我的想法。这些想法的基础——也就是美国的法律特点,是我听说的。我本人尚未亲自阅读过美国的法律条文。

美国的法律,是基于人本恶(人是自私的)来制定的,而中国是基于人本善(人是大公无私的)。因此,美国鼓励“拾金有昧”等有偿原则;而在中国,“拾金有昧”者往往受到道德的谴责。在美国,做了好事的,或者是遵守了法律的,会得到相应地利益。例如,在美国,捐赠的人/公司能减免大部分的所得税等,所以美国慈善机构很多,为慈善机构捐款的人/公司也不少。而中国这里,可能还提倡“做好事不留名”;或者守法的与不守法的相比,没有得到额外的什么好处。去年搞得雷声隆隆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现在已经瘫痪不可继续执行,其中一个原则就是此。

在美国,法律惩罚的是你违背法律这个行为,惩罚的目的是表示法律对这个违法行为的否定。例如,在美国,只有你进行了偷窃,不管你偷到1美分还是偷到1万美元,都视为犯罪。——但是,法官在判刑时,会根据你的行为的严重程度,选择适应的罚则。同样,诈骗罪、贪污罪也是一样,只要有这个行为,就是犯了相关的罪,不管你实际诈骗了多少钱。

在中国,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不仅要看行为是否发生,还要考虑这个行为引起的后果是否达到或者超出了刑法规定的界限。也就是说,刑罚的只是惩罚后果严重的行为,其目的不在于惩罚违法本身。例如,目前,在中国偷窃的数额要超过2000元才属于偷窃罪。如果偷窃的数额小于2000元,是不算犯罪的。

量变是会引起质变,但是,从哪个量才能引起质变呢?这应该是无法掌握的。很多经典的马哲教材中,在讲授“量变引起质变”时,总喜欢引用一个“拔毛”的故事。即,将一个人的头发一根一根拔掉,当拔掉一定的程度时,我们就会认为那个人是光头的(即使当时他的头上还有少数头发)。但是, 具体是拔到哪根头发,就引起“光头”这个质变了呢?这是不可知的。

但是,中国的刑法却将这个“量”可知化了。因此,人们经常疑惑,偷窃2001元和偷窃1999元,才差2块钱,但是法律后果却怎么相差这么大呢?

因此,别听中国媒体说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就以为美国不安全社会动荡。

至于Google Adense帐号,往往是一经发现作弊,帐号被封掉。这并不是Google公司耍赖不愿意给你支付你的广告收益;而是,美国的法律本身就是如此:法律惩罚的是违法本身,不是惩罚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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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 choicky 编辑于July 23, 2007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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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i Email Homepage
July 25, 2007 16:48
650能上清华而649上不了,这是因为清华大学名额有限,呵呵^_^

我的观点是,虽然量变能引起质变,但是这个“临界量”是很难确定的。

我更像表达的是,法律应该惩罚违法本身,而不是仅仅惩罚严重的违法。中国目前是不管小错只管打错,且对于大错管得很严,一不小心就被弊了。中国这种小错不管的法制环境,容易让人们漠视法律。

香港同样隶属于大陆法系,但是香港的法制就很接近英美的法制,大小事情都管,但是小错小罚大错大罚,这样子更容易培养市民的法制意识。
paanda
July 25, 2007 16:01
当然我也觉得案例判决更好,因为这样法律才是一个自组织进化的系统。这里我只是想说明形式主义所代表的公正,在形式主义的规则下,必然会出现看起来似乎不合理的现象,例如某人650分能上清华为什么我649就不能上,某人偷窃1999元就是拘留而我偷窃2001元就被判刑。当然按照案例判决也许能够消除一部分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但并不意味着按照条文判决就达不到相同的目标。两个法系并无高下之分,否则像法国这样的国家岂不是也要去英国借法律来用了?
caii Email Homepage
July 24, 2007 09:55
再扯一下高考的分数线。我觉得划分本科、专科的分数线仅仅是让考生知道自己大概在哪个位置,方便考生填志愿,并不是说不划分数线就不能完成学生填志愿学校录取的操作。
如果不划分数线,学生们照样能够较为合理地按照自己的分数去到相应的大学。例如,高分的依然能上重点大学,低分的依然去专科或者因为志愿填写不当而未被录取。
caii Email Homepage
July 24, 2007 09:48
paanda,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确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说按照案例判决就会导致乱套。相反,我更觉得判例法较为合理,以及更具有操作性。法律的指定需要漫长的时间,加上法律是相对稳定的,因此,条文法经常无法处理新出现的情况,这是其一。

其二,条文法为了处理新的情况,往往在条文中加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之类的,而这种情况往往是行政部门或者高院临时出台的,导致行政部门或者高院临时出台的规定,效力大于人大指定的法律,不合理。而现实中,更常见的是部门内部的规章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其三,中国不采用案例法,所以法官没有压力,他不用担心因为他的误判甚至滥判会永久地成为后人研究的对象从而遗臭万年。

其四,中国的法律制定原则“宜粗不宜细”,导致法律本身不具操作性(国务院通过的实施细则稍有操作性),在具体应用时, 经常是使用司法解释。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仅仅规定:
引用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根本不具操作性的。
paanda Email Homepage
July 24, 2007 09:17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吧,要是中国也按照英美法系那样按照案例判决的话恐怕就乱套了,所以一切判决就需要有条文来依据,所以才会出现1999和2001有截然不同的后果,就像高考分数线一样,只有这样才能提供某种可操作的公正。至于google adense,google奉行的是宁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的政策,法律都是透明的,而google为防止针对性的作弊连判断作弊的方法都不公布,你见过哪个国家的法律有不公布的?你在街上走着突然冒出来一个警察叔叔说对不起你作弊了跟我走一趟吧,有这么扯蛋的法律么?
ppip Homepage
July 23, 2007 10:34
恩,好文章。和美国的储蓄率一样,搞不清楚他们的判别标准,只看结果,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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