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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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加了Feedsky的“拼博到底”活动,并且在正式开始前将参与活动内容改为“龟兔赛跑”,即连续30天不间断地就相同的主题写博客。嗯,忍得忍中忍,方为人上人。

我选择的主题是“我不能不说的秘密”,似乎,是要求写自己的隐私的。我可没有那么多“隐私”可写,因此,打算写一些与中国的专利制度有关的小道消息。小道消息嘛,应该接近于秘密,应该不算严重地跑题。
世界上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中,对(发明)专利都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中国的也不例外。但是,其他国家对创造性的要求是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而中国专利的创造性评价标准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啊,在中国专利法立法之时(1982~1984年之间),法律起草者已经借鉴了国外的专利法,将“创造性”的标准定义为“非显而易见性”的。但是,老大们一看,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专利法一定要体现出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同!”。于是,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评价标准就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的就变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了。
下面,再说一个有关的秘密。
中国专利法的原理、原则等都是直接取之于西方国家,甚至在操作上也参照西方国家。我国专利的创造性规定与其他国家不同,在实际操作上如何进行的呢?
实际上啊,中国专利局在评判专利的创造性时,就是判断其是否具有(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2)“显著的进步”,而(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评判标准就是看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2)“显著的进步”,几乎是形同虚设
。例如,新版的审查指南中,明文规定具备以下之一者,应当认为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的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止环境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注:本人将转载到 ipsky
97版《天龙八部》中的乔峰
龟兔赛跑2:“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



其实是一个星期听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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