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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门与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有关的站点:http://ipsk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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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11
前几天看到郑小粤前辈的文章,颇有同感,故全文转载于此。
由于原文较长,所以不在本篇发表我个人的感慨了,我的感慨请见下一篇:《对专利热的冷思考》转载与简评(下)
以下为转载内容。
由于原文较长,所以不在本篇发表我个人的感慨了,我的感慨请见下一篇:《对专利热的冷思考》转载与简评(下)
以下为转载内容。
对专利热的冷思考(上)
刚刚从深圳休假返回北京,想到还没有在博客中抒写2008年的新篇章,有些惭愧,也很着急。怎奈纷纷扰扰,千头万绪,几易其稿,难以成文。无可再拖,遂发此帖。
在2008年的第一个周末,我参加了本公司在美丽的海滨城市珠海举行的年度大会。今年,本公司整体的业务有了很大的发展,专利申请量突破了3000件,商标申请量突破了4000件,综合业绩排在广东省前三名。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专利申请的代理量较去年大幅攀升1000多件,相必去年增长60%以上。
不仅仅是在本公司,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的头条新闻《2007年我国专利申请与授权状况综述》所显示,在全国范围内,似乎掀起了专利申请的热潮:
Jun
27
本文已经转载到ipsky.org。
ipsky的原意是Intellecture Property Sky,即知识产权时空。可惜一直没成气候,甚至自己的blog也都偏向日常流水帐和IT相关内容。
因此,今天决定写一篇,在此抛砖引玉。
根据最新版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6.2.2.2节]。
要求优先权时,应当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
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没有补正机会);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而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有补正机会)。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2.2节]: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即中国)其中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没有补正机会),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没有补正机会)。
为什么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一者会引起不同的后果呢?
即使写明或者错写相同的项(申请日、申请号或者受理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对于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为什么又会有不同的后果呢?
有人认为,对于要求国外优先权的,申请号可以根据在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查到,因此未写明或者错写申请号的,有补救机会。但是我认为这说不过去,因为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同样可以通过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查到。
我觉得之所以写错申请号有补救机会、未写明或者错写申请日和受理国家之一没有补救机会,是因为审查员在初步审查时,仅仅审查/需要审查(1)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搜,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2)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因此,如果申请日、受理国家其中一者的信息有误,将导致审查员无法进行审查。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略带官本位思想的知识产权局干脆直接规定,这种情况没有补正机会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由于在先申请在(要求优先权的)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也就是说,如果要求本国优先权成立,那么知识产权局必须撤回在先申请,因此,知识产权局必须知道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因为申请号对于专利/专利申请,相当于身份证号对于我们,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声明,不能够未写明或者错写申请日、申请号、受理国家的任何一项。
补充一下,没有补正机会不代表没有补救机会,但是,补救机会一般是要另外收费的。
ipsky的原意是Intellecture Property Sky,即知识产权时空。可惜一直没成气候,甚至自己的blog也都偏向日常流水帐和IT相关内容。
因此,今天决定写一篇,在此抛砖引玉。

根据最新版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6.2.2.2节]。
要求优先权时,应当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
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没有补正机会);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而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有补正机会)。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2.2节]: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即中国)其中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没有补正机会),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没有补正机会)。
为什么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一者会引起不同的后果呢?
即使写明或者错写相同的项(申请日、申请号或者受理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对于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为什么又会有不同的后果呢?
有人认为,对于要求国外优先权的,申请号可以根据在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查到,因此未写明或者错写申请号的,有补救机会。但是我认为这说不过去,因为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同样可以通过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查到。
我觉得之所以写错申请号有补救机会、未写明或者错写申请日和受理国家之一没有补救机会,是因为审查员在初步审查时,仅仅审查/需要审查(1)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搜,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2)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因此,如果申请日、受理国家其中一者的信息有误,将导致审查员无法进行审查。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略带官本位思想的知识产权局干脆直接规定,这种情况没有补正机会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由于在先申请在(要求优先权的)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也就是说,如果要求本国优先权成立,那么知识产权局必须撤回在先申请,因此,知识产权局必须知道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因为申请号对于专利/专利申请,相当于身份证号对于我们,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声明,不能够未写明或者错写申请日、申请号、受理国家的任何一项。

补充一下,没有补正机会不代表没有补救机会,但是,补救机会一般是要另外收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