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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9
此文最先发表于ipsky.

我参加了一个为期16天的、200元/天的培训班。在某次培训中,某位老师讲了一道题,说“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这个命题是正确的。

但是,我认为该命题是不对的。所以在这里抛砖引玉,希望有网友指点。

《专利法》 第六条包括了3款内容: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该条文中,第一款是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的两种判断方法,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做了一般性规定,第二款确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

而第三款,补充说明通过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 情况。但是,第三款的行文,很容易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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