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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6
著名华人bloger闾丘露薇就G2000商标赔偿事件发表了文章“名牌狙击手”,我觉得不错,就全文转载了。后来ppip评论道“怎么只有转载,没有你的分析”,于是,趁这个周末,补一篇评论。

我目前任职于一家知识产权按服务公司,公司目前的业务范围有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保护、诉讼、反诉讼等。公司最初是以商标服务起家的。目前来说,商标方面,公司实力在华南地区应该是前两位吧(老大警告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要对外界称自己是老大)。不过,这几年公司在保持商标业务优势的同时,也在发展专利等业务。

但是,我只是一名专利代理人,我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不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据说目前不需要商标代理人资格也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服务了)。因此,我的评论只能起一个普及的作用,只供参考。

一、关于商标侵权的赔偿额

现行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引用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可见,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主要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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